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81號
PCDV,97,補,81,2008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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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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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