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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