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北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1,020 元(即41
,865 元 +589,155 元=631,0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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