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8號
債 權 人 黃雅純即全合水電材料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苙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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