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債 務 人 郭華英
債 務 人 邱添榮
一、債務人郭華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壹萬陸仟零伍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郭華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添榮
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