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63號
PCDV,97,司,63,2008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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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明有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 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復為同法第5 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陳報就任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惟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縣新店市 ○○路497 巷2 號7 樓,此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足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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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