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即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 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和華力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力興公司)之清算人,因資產尚未全部處分,無 法於期間內清算完結,故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7年7 月24日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 97年1月25日起展延至97年7 月24日止。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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