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539號
PCDV,97,促,9539,2008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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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539號
債 權 人 許靚淑
債 務 人 余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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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