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539號
債 權 人 許靚淑
債 務 人 余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自民
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