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90號抗 告 人 黃藍秀金 甲S○相 對 人 甲甲○ 甲玄○ 甲B○ 乙○○○○法定代理人 黃○○相 對 人 甲壬○相 對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大洋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林雅鋒相 對 人 庚○○、甲寅○、乙 b○○、Y○○、甲 甲天○、O○○、乙 甲D○、甲子○、i相 對 人 宇○○、甲黃○、d 亥○○、n○○、甲 w○○、H○○、C 甲e○、辛○○、j相 對 人 h○○、甲m○、甲 甲未○、甲z○、R 丁○○、s○○、P 甲午○、甲o○、W 甲Y○、z○○、D 甲J○、張昌財、甲 午○○、甲K○、甲 y○○、G○○、乙 甲酉○、甲n○、壬 r○○、甲宙○、甲 未○○、甲R○、M 甲巳○、戊○○、甲 K○○、甲t○、乙 k○○、甲p○、甲 甲i○、甲M○、I 乙辛○、甲卯○、相 對 人 X○○、T ○、甲 甲u○相 對 人 q○○、E○○、x L○○、甲L○、甲 甲b○、Z○○、天 甲G○、甲己○、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9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12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97年1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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