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290號
PCDV,96,訴,1290,2008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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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90號
抗 告 人 黃藍秀金
      甲S○
相 對 人 甲甲○
      甲玄○
      甲B○
      乙○○○○
法定代理人 黃○○
相 對 人 甲壬○
相 對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大洋
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雅鋒
相 對 人 庚○○、甲寅○、乙
      b○○、Y○○、甲
      甲天○、O○○、乙
      甲D○、甲子○、i
相 對 人 宇○○、甲黃○、d
      亥○○、n○○、甲
      w○○、H○○、C
      甲e○、辛○○、j
相 對 人 h○○、甲m○、甲
      甲未○、甲z○、R
      丁○○、s○○、P
      甲午○、甲o○、W
      甲Y○、z○○、D
      甲J○、張昌財、甲
      午○○、甲K○、甲
      y○○、G○○、乙
      甲酉○、甲n○、壬
      r○○、甲宙○、甲
      未○○、甲R○、M
      甲巳○、戊○○、甲
      K○○、甲t○、乙
      k○○、甲p○、甲
      甲i○、甲M○、I
      乙辛○、甲卯○、
相 對 人 X○○、T ○、甲
      甲u○
相 對 人 q○○、E○○、x
      L○○、甲L○、甲
      甲b○、Z○○、天
      甲G○、甲己○、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9 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12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97年1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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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