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6年度,209號
PCDV,96,親,209,2008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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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親字第20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
被   告 乙○○原名:邱孝
            樓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邱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認領被告為其子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生母甲○○於民國94年1 月21日結 婚,因甲○○向原告表示兩人婚前交往期間自原告處受胎而 生有子女即被告乙○○(原名邱孝庭),原告遂於95年9 月 26日認領被告為其子,嗣後被告日漸長成,外貌特徵均與原 告迥異,原告乃於96年7 月19日攜被告至高雄長庚醫院進行 親子鑑定,始知被告非其生母與原告受胎所生子女,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認領被告為其子之認領行為無效。
二、被告方面:對於原告之主張及請求均無意見。三、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兩造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四、原告主張其於95年9 月26日認領被告為其子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原告主張被告應非其生母自原告受 胎所生,原告與被告間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亦有高雄長庚紀 念醫院親子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證,據該鑑定報告書所載:可 以排除「丙○○邱孝庭(乙○○)的親生父親」這一假設 。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五、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 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 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既無血緣關係,是 以原告於95年9 月26日所為認領被告為其子之認領行為應屬 無效。是認原告為此訴請確認該認領行為無效,即屬有理,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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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