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867號
TCDV,106,司促,14867,201706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67號
債 權 人 黃誼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雪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帳號00215460081911是否為債務人之帳戶,並釋明之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