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67號
債 權 人 黃誼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雪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帳號00215460081911是否為債務人之帳戶,並釋明之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