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588號
PCDM,97,聲,588,2008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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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8 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
聲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95 2 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97年1 月11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等物,為 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2 、3 款、第3 項、第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952 號被告 甲○○著作權法一案,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第2 項之散布非法重製光碟著作罪,經同署檢察官參酌刑 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之1 第1 項而於96年1 月12日以95年度偵字第28952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緩起訴期滿日期為97年1 月11日,有 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以 ,現該緩起訴處分已屆期滿無誤。雖聲請人聲請將該案扣案 之「大清風雲」盜版DCD 光碟片共2 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然查,扣案之「大清風雲」盜 版DCD 光碟片共2 片,雖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 項、第2 項犯罪所用之物,然係由告訴人基林企業有限公司 為蒐證而向被告購買取得,此業據告訴人代理人陳正綱陳明 在卷,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轉帳單及郵寄信封袋影本各1 份附 卷可稽,足認該光碟片已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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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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