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2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 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 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 第6684號被告許家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 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因鑑驗 使用0.127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經查本件扣案之紅色藥丸半顆,經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 品MDMA,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24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份附卷足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意旨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