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774號
PCDM,97,簡,774,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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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29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貳台、錄音機貳台、六合彩簽單參拾陸張、傳真電話單貳張、六和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日起,由甲○○提供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路一二八巷六一 弄二號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進出之住所及設於上開住處之傳真 機二台,以上開傳真機之傳真聚集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選俗 稱「六合彩」賭博之簽賭號碼,用以下注賭博財物。賭客簽 選號碼之方式,則有「二星」、「三星」、「四星」三種, 簽選一支號碼之賭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七十三元、六十 三元、六十三元,賭客簽注之號碼核對香港地區政府每星期 二、四、六所開出之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及臺灣彩券公司 每星期二、五所開出之大樂透當期開獎號碼,賭客如簽中二 碼(即「二星」)、三碼(即「三星」)、四碼(即「四星 」),分別可得彩金五千七百元、五萬七千元及七十萬元, 如未簽中,賭客所繳交之賭金,除由甲○○自行與賭客對賭 部分,歸甲○○所有外,其餘部分則經由甲○○轉交「陳先 生」而全歸其所有,甲○○、「陳先生」並由渠等自賭客未 簽中之優勢結果,從中牟取利潤。迄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上 午十一時許,為警於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 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二台、錄音機二台、六 合彩簽單三十六張、傳真電話單二張、六合手冊一本。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四張及扣案之傳真機二台、錄音機二台、六合彩 簽單三十六張、傳真電話單二張、六合手冊一本。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而反 覆、繼續實行,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會通念,法 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被告 行為中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 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 識程度,助長社會之僥倖心理,並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及犯 罪時間之長短、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傳真 機二台、錄音機二台、六合彩簽單三十六張、傳真電話單二 張、六合手冊一本,係被告所有,供其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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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