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薛銘鴻律師被 告 丁○○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炎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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