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292號
PCDM,96,訴,2292,2008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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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律師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丁○○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許炎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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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