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96年度,154號
PCDM,96,簡附民,154,200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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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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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諾基亞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