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19號
CHDV,97,票,19,2008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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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如棻
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博仲行銷
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此於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 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就本票(票號:WG0000000)准許 強制執行,因聲請狀漏未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經 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7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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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