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1年度,1654號
TCEM,91,中交簡,1654,200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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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
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二行關於「甲○○... 牌照號碼」之記載,更正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十時許,在 台中縣霧峰鄉○○村○○路二九0號之一居處內飲用高粱酒,其飲酒致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二十一時二十五分許,駕駛繽若服妝有限公司所有 車牌號碼」;第三行關於「江美雪所駕駛牌照號碼」之記載,更正為「由江美雪 所駕駛陞展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第四行至第五行關於「嗣經警... 一.二六毫克」之記載,更正為「嗣經警前往處理,將甲○○帶回台中縣警察局 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於同日二十二時二十分許,測得甲○○吐氣所含酒精成份 每公升為一.二六毫克」;(二)證據欄關於「觀察紀錄表」之記載,更正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之記載,更正為「台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補 充關於「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份」之記載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冰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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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