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債 權 人 寶德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先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千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德成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
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先酆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壹
仟肆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