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1年度,185號
LTEV,91,羅簡,185,200209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   告 國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捌佰
  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1/1頁


參考資料
國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