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0年度,206號
LTEV,90,羅簡,206,200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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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О六號
  上 訴 人 允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鴻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折合新
台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
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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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鴻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加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