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О六號
上 訴 人 允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鴻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折合新
台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
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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