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即
上 訴 人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三十一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一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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