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09號
CHDM,97,易,209,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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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619
號、第11681號,97年度偵緝字第2號、第3號、第4號、第5號、
第6號、第7號,97年度偵字第160號、第531號、第679號),本
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 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 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再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2號 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上開案件嗣經送監接續執 行,於民國96年6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至 96年8月12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 物,得手後旋至某不知情之廢棄物回收商處變賣花用殆盡。 嗣經戊○○分別於96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 5日、11月9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5日、 12月31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 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被害人B○○、陳基中、地○○、巳○○、丑○○、黃 ○○、庚○○、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甲○○、宙○○、辰○○、壬○○、卯○○、丙○○、 未○○、玄○○、陳國明、酉○○、巳○○、丑○○、乙○ ○、黃○○、庚○○、戌○○、癸○○、午○○、辛○○、 子○○、B○○、陳基中、地○○、C○○、申○○、陳清 波、寅○○、己○○、A○○、亥○○、丁○○、D○○、 宇○○、天○○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指 認照片34張附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34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3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4年度訴字第15 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搶奪案件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 案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 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 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 年度聲減字第97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上開案 件嗣經送監接續執行,於96年6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 保護管束,至96年8月12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 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 即分別於96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5日、11 月9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1日、12月5日、12月31 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0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 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 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地點 │被害人及失竊財物│觸犯法條 │宣告刑 │
├──┼────────┼────────┼──────┼────┤
│1 │民國96年9月上旬 │宙○○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7時許,於彰 │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永靖鄉光雲村│ │ │ │
│ │永興路3段56號前 │ │ │ │
├──┼────────┼────────┼──────┼────┤
│2 │民國96年9月上旬 │辰○○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4時許,於彰 │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永靖鄉東寧村│ │ │ │
│ │浮圳路694巷22號 │ │ │ │
│ │旁空地 │ │ │ │
├──┼────────┼────────┼──────┼────┤
│3 │民國96年9月上旬 │壬○○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2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永靖鄉東寧村│ │ │ │
│ │浮圳路576號前 │ │ │ │
├──┼────────┼────────┼──────┼────┤
│4 │民國96年9月中旬 │己○○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2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永靖鄉崙子村│ │ │ │
│ │九分路192巷41號 │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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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國96年9月中旬 │A○○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4時許,於彰 │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永靖鄉永興村│ │ │ │
│ │永崙路69巷5號前 │ │ │ │
│ │空地 │ │ │ │
├──┼────────┼────────┼──────┼────┤
│6 │民國96年9月下旬 │天○○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0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三條里│ │ │ │
│ │三條街143巷51號 │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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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國96年9月下旬 │B○○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9時許,於彰 │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街│ │ │ │
│ │18巷34號騎樓 │ │ │ │
├──┼────────┼────────┼──────┼────┤
│8 │民國96年9月下旬 │亥○○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9時許,於彰 │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大埔里│ │ │ │
│ │員大路2段167巷22│ │ │ │
│ │3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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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國96年9月下旬 │丁○○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8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大村鄉新興村│ │ │ │
│ │新興巷34之1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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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國96年月下旬某│D○○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日23時許,於彰化│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縣大村鄉新興村新│ │ │ │
│ │興巷7之19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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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民國96年9月下旬 │寅○○所有之電池│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6時許,於彰│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三條里│ │ │ │
│ │三條街27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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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民國96年10月上旬│巳○○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永│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靖鄉五汴村松村巷│ │ │ │
│ │35號騎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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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國96年10月上旬│丑○○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永│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靖鄉五汴村巷五汴│ │ │ │
│ │巷17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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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國96年10月上旬│宇○○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7時許,於彰│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大埔里│ │ │ │
│ │員大路2段46巷36 │ │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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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民國96年10月13日│丙○○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14時許,於彰化縣│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員林鎮○○路○段 │ │ │ │
│ │519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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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民國96年10月中旬│乙○○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永│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靖鄉五汴村五汴巷│ │ │ │
│ │18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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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國96年10月中旬│黃○○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里○○路│ │ │ │
│ │1段156號騎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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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民國96年10月中旬│玄○○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2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民生里│ │ │ │
│ │四平街19巷23之3 │ │ │ │
│ │號旁車庫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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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民國96年10月中旬│陳國明所有之電瓶│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5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崙雅里│ │ │ │
│ │崙雅巷51之3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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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民國96年10月29日│未○○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15時許,於彰化縣│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員林鎮○○路○段2│ │ │ │
│ │巷7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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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國96年10月31日│甲○○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8時許,於彰化縣 │3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員林鎮萬年里萬年│ │ │ │
│ │巷46之23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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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國96年10月下旬│庚○○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中央里田中央│ │ │ │
│ │巷26之2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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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民國96年10月下旬│C○○所有之電池│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5時許,於彰│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大村鄉美港村│ │ │ │
│ │中山路1段1巷5號 │ │ │ │
│ │騎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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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國96年10月下旬│申○○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0時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大村鄉美港村│ │ │ │
│ │美港橫巷13之36號│ │ │ │
│ │前空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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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民國96年10月下旬│陳清波所有之電池│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1時許,於彰│3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溪湖鎮頂庄里│ │ │ │
│ │員鹿路1段47號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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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民國96年11月4日 │卯○○所有之鋁料│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13時50分許,於彰│1批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中東里│ │ │ │
│ │浮圳路100巷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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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民國96年11月上旬│戌○○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瑚│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璉村多福路15巷 │ │ │ │
│ │3號騎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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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民國96年11月上旬│癸○○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電池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里○○路│ │ │ │
│ │2段552巷10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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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民國96年11月上旬│酉○○所有之鐵圈│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12時許,於彰│2捆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萬年里│ │ │ │
│ │員農街43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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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民國96年11月中旬│午○○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電池2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里○○路│ │ │ │
│ │2段47號「安德利 │ │ │ │
│ │輪胎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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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國96年11月中旬│辛○○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里○○路│ │ │ │
│ │1段465號 │ │ │ │
├──┼────────┼────────┼──────┼────┤
│32 │民國96年11月中旬│子○○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某日,於彰化縣員│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林鎮○○里○○路│ │ │ │
│ │2段417號「舜興汽│ │ │ │
│ │車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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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國96年11月27日│陳基中所有之汽車│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13時許,於彰化縣│電池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員林鎮○○街115 │ │ │ │
│ │號騎樓 │ │ │ │
├──┼────────┼────────┼──────┼────┤
│34 │民國96年11月27日│地○○所有之馬達│刑法第320條 │處有期徒│
│ │13時30分許,於彰│1個 │第1項竊盜罪 │刑3月 │
│ │化縣員林鎮○○街│ │ │ │
│ │123巷31號騎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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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