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被 告 丁○○原名戊○○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被 告 丙○○ 弄6號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01號、第9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丙○○、甲○○、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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