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22號
CHDM,96,重訴,22,200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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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被   告 丁○○原名戊○○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丙○○
           弄6號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律師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01號
、第9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丙○○甲○○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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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