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155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更名前姓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於96年10月22日彰監四
字第裁64-I00000000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 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可補正者,應先訂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18條有明文規定。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 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 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 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前段、第7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96 年1 月25日下午4 時45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H8-7461 號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員林鎮○○路與萬年路口時,伊打 方向燈左轉彎後,因方向盤自動回正之故,左轉信號燈即消 失,伊並無左轉彎時未顯示方向燈之違規情事,且舉發員警 所站位置距離該紅綠燈路口相距達80公尺,轉彎之際尚有行 道樹及柵欄遮掩,員警之舉發實有誤判之可能,伊實難甘服 ,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甲○○係就案由欄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 ,而上開裁決書已於96年10月23日送達,並由有辨別事理能 力之同居人即異議人之母親許明美收受該裁決書,此有許明 美簽收之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證,本件裁決書已生送達之效 力,其異議期間應自異議人收受裁決書之翌日即96年10月24 日起算20日內為之(異議人住所在員林鎮,應加計在途期間 2 日),則其至遲應於96年11月14日聲明異議,惟異議人竟 遲至96年11月29日始向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聲明異議, 亦有蓋有郵政機關掛號函件郵戳之信封1 紙存卷可按,顯已 逾上開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議即難謂為合法,復無從補
正,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