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告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禾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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