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70號
PTDV,96,訴,370,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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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天○○
訴訟代理人 A○○
被   告 r○○
被   告 g○○
      甲申○
            號
      Y○○○
      甲辛○
            樓之1
      W○○○
            2樓之
      x○○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V○○○
      甲癸○
      E○○
      j○○○
      甲天○
            號5樓
      甲午○○
      y○○
訴訟代理人 甲h○
被   告 黃志聰
            BER
      h○○
      e○○
兼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i○○
被   告 甲酉○
            之2
      甲申○
      甲巳○
      甲卯○○
      甲庚○
      C○○
      B○○
            5號
      H○○
      G○○
            2
      F○○
      D○○
            2樓
      黃溫銓
            號
      甲丑○
            0
      甲L○
            一番5
      甲M○
      甲K○
      q○○
            號
      p○○
      m○○
            0
      n○○
            914
兼前列9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子○
被   告 甲F○
            之1
      甲I○
      甲H○
      甲G○
      午○○○
      甲J○
            之2
      甲寅○
      甲未○
      黃澄松
      甲g○○
      甲戊○
兼前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w○
被   告 Z○○
      甲甲○
            4樓
      甲宙○
            1號1
      甲地○
            一巷6
      甲宇○
      甲玄○
            二巷3
      z○○
      甲乙○
      甲辰○
      甲V○
      甲R○
      甲S○
            4號
      甲T○
      甲X○
      甲W○
            號
      甲U○○
      甲P○
      甲O○
      甲Q○
      甲Y○
            號6樓
      K○○
            1號2
      L○○
            3樓
      Q○○
      P○○
      S○○
            樓
      R○○
      X○○
            樓
            5號4
      甲E○
            12號
      t○○
      甲○○○
            4號
      甲f○○
            樓
      亥○○
      申○○
            樓之1
      酉○○
            巷9之
      戌○○
            樓之1
      玄○○
      黃○○
            樓
      宇○○
      地○○
      甲b○
            巷5弄
      甲d○
      甲c○
            號5樓
      甲a○
      甲Z○
      甲e○
            之2
      I○○○
            0號
      甲亥○
      巳○○
            3樓
      a○○
      b○○
      c○○
            3樓
      未○○
      v○○
      甲壬○
            巷25
      f○○
      甲戌○
      l○○
      甲N○○
            11樓
      宙○○○
      k○○
            號3樓
      M○○
      甲丁○
      甲丙○
            之2
      u○○
      d○○
      甲己○
      庚○○
      丙○○
      乙○○
      辰○○
      戊○○
      丁○○
      己○○
      O○○
      U○○
      T○○
      N○○
      癸○○
            1巷6
      壬○○
            之1號
            之6號
      辛○○
            號
            之6號
      卯○○
      寅○○
            樓
      子○○
      丑○○
            樓
      甲B○
      甲C○
            之3
      甲D○
            6號5
      甲黃○
      甲A○
            樓
      s○○
      o○○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志聰、黃志達、h○○e○○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甘棠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二八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酉○甲申○甲巳○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春良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一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卯○○、黃美雪、C○○B○○H○○G○○F○○D○○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李慎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卯○○、黃美雪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春來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C○○B○○H○○G○○F○○D○○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美容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黃溫銓甲丑○甲子○甲L○甲M○甲K○q○○p○○m○○n○○應就其被繼承人黃載德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F○甲I○甲H○甲G○午○○○甲J○應就其被繼承人蔡萬利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六七000分之三0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甲寅○甲未○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雅頌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w○黃澄松甲g○○甲戊○Z○○甲甲○甲宙○甲地○甲宇○甲玄○、黃昆良、黃昆榮、甲辰○甲V○甲R○甲S○甲T○甲X○甲W○甲U○○、甲



P○、甲O○甲Q○甲Y○K○○L○○Q○○P○○S○○R○○X○○甲E○t○○甲○○○甲f○○亥○○申○○酉○○戌○○玄○○黃○○宇○○地○○應就其被繼承人陳倉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九九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b○、甲d○、甲c○、甲a○、甲Z○、甲e○、I○○○應就其被繼承人鍾黃素珠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亥○、a○○、b○○、c○○、v○○、甲壬○、f○○、甲戌○、l○○、甲N○○、宙○○○、k○○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鄭也好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一二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巳○○、a○○、b○○、c○○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鶴廷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一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未○○、v○○、甲壬○、f○○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鶴年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一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M○○、甲丁○、甲丙○、u○○、d○○、甲己○、庚○○、丙○○、乙○○、辰○○、戊○○、丁○○、己○○、O○○、U○○、T○○、N○○、癸○○、壬○○、辛○○、卯○○、寅○○、子○○、丑○○、甲B○、甲C○、甲D○、甲黃○、甲A○、s○○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榮木所遺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第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六七000分之二八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六四七之四六地號土地,准予變價,並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r○○g○○甲申○Y○○○甲辛○、W○○ ○、x○○J○○○V○○○甲癸○E○○、j○ ○○、甲天○甲午○○黃志聰h○○e○○、i○ ○、甲酉○甲申○甲巳○甲卯○○甲庚○C○○B○○H○○G○○F○○D○○黃溫銓、甲 丑○、甲L○甲M○甲K○q○○p○○m○○n○○甲子○甲F○甲I○甲H○甲G○、午 ○○○、甲J○甲寅○甲未○Z○○甲甲○、甲宙 ○、甲地○甲宇○甲玄○z○○甲乙○甲辰○



甲V○甲R○甲S○甲T○甲X○甲W○、甲U ○○、甲P○甲O○甲Q○甲Y○K○○L○○Q○○P○○S○○R○○X○○甲E○、t ○○、甲○○○甲f○○亥○○申○○酉○○、戌 ○○、玄○○黃○○宇○○地○○甲b○、甲d○ 、甲c○、甲a○、甲Z○、甲e○、I○○○、甲亥○、 巳○○、a○○、b○○、c○○、未○○、v○○、甲壬 ○、f○○、甲戌○、l○○、甲N○○、宙○○○、k○ ○、M○○、甲丁○、甲丙○、u○○、d○○、甲己○、 庚○○、丙○○、乙○○、辰○○、戊○○、丁○○、己○ ○、O○○、U○○、T○○、N○○、癸○○、壬○○、 辛○○、卯○○、寅○○、子○○、丑○○、甲B○、甲C ○、甲D○、甲黃○、甲A○、s○○、o○○經合法送達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屏東縣東港鎮○○段647-46地號,面 積67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黃甘棠、r ○○、黃春良、黃李慎、鍾黃素珠、黃春來、g○○、甲申 ○、Y○○○、許黃美容、甲辛○、陳倉、W○○○、黃鄭 也好、黃鶴祥、黃鶴廷、黃鶴年、k○○、J○○○、甲戌 ○、甲N○○、宙○○○、黃青琴、黃載德、蔡萬利、甲F ○、甲I○甲H○甲G○、黃榮木、黃雅頌、o○○、 甲癸○x○○E○○j○○○甲天○甲午○○w○Z○○甲甲○黃澄松甲g○○甲戊○、y○ ○所共有,應有部分則如附表所示。惟上開共有人中,黃甘 棠、黃春良、黃李慎、黃春來、黃美容、黃載德、蔡萬利、 黃雅頌、陳倉、鍾黃素珠、黃鄭也好、黃鶴廷、黃鶴年、黃 榮木(下稱黃甘棠等原共有人)均已死亡,應由如附表所示 之人繼承,渠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渠應先辦理繼 承登記。又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之規定,共有人本得隨時 請求分割共有物,且兩造間並無訂立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 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復無法協議分割,爰依前開 規定訴請分割,以利管理及使用收益,惟因系爭土地面積甚 小,被告等之持分極小,請求將整筆土地判歸原告,原告願 以公告現值收購被告持分等語。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y○○:希望原告依公告現值加4 成作為收購價格,否 則即將系爭土地變價,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㈡、被告w○:希望原告依公告現值加5 成作為收購價格,否 則即將系爭土地變價,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黃甘棠等原共有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為如附表所示,且各 該被告亦未就其被繼承人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各被告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正,是 原告此部分所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 至第14項所示。
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等人所共有 ,面積為67平方公尺,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各共有 人間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等節,有土地 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且為到庭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查系爭土地既無不能分割之限制,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協議 ,則原告對各共有人之被告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按諸前開 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 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②變賣共有人,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 ,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 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 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 如發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 補償之。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始得予以變賣,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 號、93年度台上字第11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裁判 分割共有物,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斟酌各 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並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 效用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僅67平方公尺,如採行原物分割,每 一共有人所能分得之土地均將面積過小而不利使用,且於日 後處分變價時亦會因土地面積過小而減損其交易之價值,準 此,可認就系爭土地採原物分割之方式,不僅對共有人本身 不利,且對土地之整體利用價值及社會經濟利益亦有所減損 ,實非妥適之分割方法。另原告雖主張欲以公告現值向被告 購買所有之土地等語,惟因到庭被告與原告無法就價金為協 議,且有多名被告未到庭為協議,復原告所提出之主張非上



開法文所規定之分割方式,礙難予以採認。再者,採行變價 分割,共有人可透過出賣方式將該土地整筆出售,提高土地 之交換價值,再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分配價金,對共有人應 屬有利。是本院斟酌上情後,認系爭土地以變價分割為有利 於兩造之分割方法,爰依職權定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分割方法 為變價分割,並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價金為當。㈣、本件為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共有人均蒙其利,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酌量情形,依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 ,命兩造分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
│編號│ 姓 名 │應有部分即訴訟費負用│ 原共有人 │
│ │ │應負擔比例 │ │
├──┼─────┼──────────┼──────┤
│001 │ 天○○ │201000分之162414 │ │
│ │(原告) │ │ │
├──┼─────┼──────────┼──────┤
│002 │ 黃志聰 │67000分之28 │ 黃甘棠 │
│ │ 黃志達 │(連帶負擔) │ │
│ │ h○○ │ │ │
│ │ e○○ │ │ │
├──┼─────┼──────────┼──────┤
│003 │ r○○ │67000分之15 │ │
├──┼─────┼──────────┼──────┤
│004 │ 甲酉○ │67000分之15 │ 黃春良 │
│ │ 甲申○ │(連帶負擔) │ │
│ │ 甲巳○ │ │ │
├──┼─────┼──────────┼──────┤
│005 │ 甲卯○○ │67000分之3 │ 黃李慎 │
│ │ 黃美雪 │(連帶負擔) │ │
│ │ C○○ │ │ │
│ │ B○○ │ │ │




│ │ H○○ │ │ │
│ │ G○○ │ │ │
│ │ F○○ │ │ │
│ │ D○○ │ │ │
├──┼─────┼──────────┼──────┤
│006 │ 甲b○ │67000分之3 │ 鍾黃素珠 │
│ │ 甲d○ │(連帶負擔) │ │
│ │ 甲c○ │ │ │
│ │ 甲a○ │ │ │
│ │ 甲Z○ │ │ │
│ │ 甲e○ │ │ │
│ │ I○○○ │ │ │
├──┼─────┼──────────┼──────┤
│007 │ 甲卯○○ │67000分之3 │ 黃春來 │
│ │ 甲庚○ │(連帶負擔) │ │
├──┼─────┼──────────┼──────┤
│008 │ g○○ │67000分之3 │ │
├──┼─────┼──────────┼──────┤
│009 │ 甲申○ │67000分之3 │ │
├──┼─────┼──────────┼──────┤
│010 │ Y○○○ │67000分之3 │ │
├──┼─────┼──────────┼──────┤
│011 │ C○○ │67000分之3 │ 許黃美容 │
│ │ B○○ │(連帶負擔) │ │
│ │ H○○ │ │ │
│ │ G○○ │ │ │
│ │ F○○ │ │ │
│ │ D○○ │ │ │
├──┼─────┼──────────┼──────┤
│012 │ 甲辛○ │67000分之3 │ │
├──┼─────┼──────────┼──────┤
│013 │ w○ │67000分之99 │ 陳倉 │
│ │ 黃澄松 │(連帶負擔) │ │
│ │ 甲g○○ │ │ │
│ │ 甲戊○ │ │ │
│ │ Z○○ │ │ │
│ │ 甲甲○ │ │ │
│ │ 甲宙○ │ │ │
│ │ 甲地○ │ │ │
│ │ 甲宇○ │ │ │




│ │ 甲玄○ │ │ │
│ │ 黃昆良 │ │ │
│ │ 黃昆榮 │ │ │
│ │ 甲辰○ │ │ │
│ │ 甲V○ │ │ │
│ │ 甲R○ │ │ │
│ │ 甲S○ │ │ │
│ │ 甲T○ │ │ │
│ │ 甲X○ │ │ │
│ │ 甲W○ │ │ │
│ │ 甲U○○ │ │ │
│ │ 甲P○ │ │ │
│ │ 甲O○ │ │ │
│ │ 甲Q○ │ │ │
│ │ 甲Y○ │ │ │
│ │ K○○ │ │ │
│ │ L○○ │ │ │
│ │ Q○○ │ │ │
│ │ P○○ │ │ │
│ │ S○○ │ │ │
│ │ R○○ │ │ │
│ │ X○○ │ │ │
│ │ 甲E○ │ │ │
│ │ t○○ │ │ │
│ │ 甲○○○ │ │ │
│ │ 甲f○○ │ │ │
│ │ 亥○○ │ │ │
│ │ 申○○ │ │ │
│ │ 酉○○ │ │ │
│ │ 戌○○ │ │ │
│ │ 玄○○ │ │ │
│ │ 黃○○ │ │ │
│ │ 宇○○ │ │ │
│ │ 地○○ │ │ │
├──┼─────┼──────────┼──────┤
│014 │ W○○○ │6700分之9 │ │
│ │ │ │ │
├──┼─────┼──────────┼──────┤
│015 │ 甲亥○ │67000分之12 │ 黃鄭也好 │
│ │ a○○ │(連帶負擔) │ │




│ │ b○○ │ │ │
│ │ c○○ │ │ │
│ │ v○○ │ │ │
│ │ 甲壬○ │ │ │
│ │ f○○ │ │ │
│ │ 甲戌○ │ │ │
│ │ l○○ │ │ │
│ │ 甲N○○ │ │ │
│ │ 宙○○○ │ │ │
│ │ k○○ │ │ │
├──┼─────┼──────────┼──────┤
│016 │ 甲亥○ │67000分之12 │ │
├──┼─────┼──────────┼──────┤
│017 │ 巳○○ │67000分之12 │ 黃鶴廷 │
│ │ a○○ │(連帶負擔) │ │
│ │ b○○ │ │ │
│ │ c○○ │ │ │
├──┼─────┼──────────┼──────┤
│018 │ 未○○ │67000分之12 │ 黃鶴年 │
│ │ v○○ │(連帶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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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