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925號
PTDM,96,易,925,200802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翰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翰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