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90號
SLDV,97,除,90,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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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立合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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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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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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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4,690元 │UC0000000 │96年9月30日 │
│ │司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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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合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