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 萬9,033 元,應徵裁判費
11萬9,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據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
{0000000 元(現金及存款)+296000元(應收票據)+0
000000元(應收帳款)+3298元(預付款)+918882元(
暫付款)+[000000000元(9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00000
0000元(土地增值稅)] -00000000元(負債)}÷1200
股×34股=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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