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詠佳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詠佳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7 號 10樓之2 ,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 報,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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