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507號
TYEV,91,桃補,507,200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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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七號
  原   告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賢泉
右原告與被告崑嵩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
  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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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