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七號
原 告 巨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賢泉
右原告與被告崑嵩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仟元,折合新台幣參仟元,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餘新台幣
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