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05號
SLDM,96,訴,305,2008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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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183號、第4098號、第43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案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一「申請書上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甲○○」署押、「信用卡背面上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Chen」署押、附表二編號1-8 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Chen」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係甲○○同事,前均任職於臺北市松山區○○○路 ○ 段54號7 樓之1 權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3 年間向甲○○佯稱其妻為信用卡業務員,需他人辦理信用卡 充實業績,甲○○遂將身分證、財力證明交與乙○○,並同 意乙○○以其名義辦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2 張及中華 商業銀行信用卡1 張,惟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93年11月 間某日起,利用辦理前開信用卡取得甲○○身分證及財力證 明之機會,未經甲○○同意,連續於台北市○○○路○段權 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內,偽以甲○○名義,分別於附 表1所列之時間,在附表一所列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申請書上偽 簽「甲○○」之署名,持以交付附表一所列之銀行申請信用 卡及現金卡使用,致附表一所列之銀行因誤信係甲○○本人 申請,而核可上開申請,並將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寄予乙○ ○。乙○○取得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信用卡後即完成開卡手續 ,並於附表一卡號欄所示各信用卡背面偽造「Chen」簽名, 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上述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分別持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為下列消費 行為:
(一)又於附表二編號所示之時間、商店刷卡消費,並假冒甲○○ 之名義,於消費簽單上偽簽「Chen」署名,偽造簽帳單私文 書後,持交各商店人員而行使之,致各該特約商店誤認乙○ ○係真正之持卡人甲○○,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交付商品。(二)於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時間,假冒甲○○名義向附表所列 各該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使附表所示之各該銀行、公司陷於



錯誤而以轉帳方式代償乙○○之卡費,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 -3所示之款項。
(三)另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輸入各該信用卡之預借現金 密碼後,使各該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陷於錯誤,以為乙○ ○係有正當權源持卡人之不正方法,分別自各該自動付款設 備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
(四)上開行為均足生損害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商店、銀行及 各銀行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乙 ○○無力償還欠款金額,甲○○自94年9 月間起陸續接獲各 該銀行催款通知,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核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自 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美 國運通商業銀行偽卡防治部專員廖惠蓉、誠泰銀行信用卡部 風險管制部專員蔡和展、萬泰銀行信用卡部風險管制部專員 孫志宏、寶華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風險管理組辦事員簡光宏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風險管制科專員林青志、英商 渣打銀行信用卡風險管制部專員吳沅洛、匯豐銀行風險管理 組襄理陳平分別於警詢時所述相符,並有甲○○出具之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出具予英 商渣打銀行之切結書、出具予萬泰銀行之聲明書、出具予台 灣新光銀行之聲明書、出具予誠泰商業銀行之聲明書、乙○ ○出具予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之和解書、出具予萬 泰商業銀行之還款承諾書、出具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 中心之切結書、美國運通信用卡(金)卡會員申請表、誠泰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佳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萬泰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寶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魔力現金代償申請表、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申請書、渣打銀 行餘額代償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 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萬泰銀行催繳通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4年度促字第32403號支付命令、萬泰銀行、大眾銀行 、新光銀行、誠泰銀行、渣打銀行信用卡停止使用聲明書、 大眾銀行存摺影本、甲○○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萬泰商業銀 行信用卡部函送之萬泰銀行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台灣美國運 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送之美國運通信用卡月結單、大眾商 業銀行信用卡部函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表、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函送之信用卡帳單及簽帳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函送之消費明細及簽帳單、寶華商業銀行函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及簽帳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函送之信用卡帳單明細表等在卷可徵,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按被告乙○○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 7 月1 日施行,而刑法施行法亦於95年6 月14日增訂第1 條 之1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 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此條 項規定,僅係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之宣示性指導原則,並非 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 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 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經查:
(一)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法定刑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339 條之2 第1 項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查被告行為時,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 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 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 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 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 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 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 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 ,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 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 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 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此 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 律效果(修正後原屬牽連犯之數個犯罪行為,依新法應數罪 併罰),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 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 論以牽連犯。
(三)另被告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舊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 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 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 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四)本院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94年2月2日修正公 布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四、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 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 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 ,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 第2375號判決參照);次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 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 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 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臺 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信 用卡,於簽帳單上偽簽他人姓名(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 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係原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 之財物或免除其一定之債務,此一過程,核與詐欺取財、詐 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相符合,即當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 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物或免除一定之債務,此 財物交付行為本身或免除債務行為,使特約商店喪失對財物 之持有或原本享有對持卡人之債權,即為損害,特約商店即



是被害人,即使特約商店可從發卡銀行請求支付帳款,對其 全體財產而言並無減少亦然。末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自 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係行為人以不正之方法 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而所謂不正方法,應廣義包 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信用卡,如竊盜、侵占或冒用他人名義 申辦並領取而加以使用之情形。
五、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罪及第339條之2第1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罪 。被告偽造「甲○○」、「CHEN」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 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之高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付款設備詐欺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個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及不正利用付 款設備詐欺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惟其所犯上開4罪間,具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公訴人起訴書未敘及被告盜 刷信用卡,以支付電信費、保險費等,因而獲得免除債務或 免付上開費用即得保險公司承保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 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罪),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 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部分既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 事實具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 之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 告前無犯罪記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與被害人甲○○係朋友關係,因經濟困 窘,一時失慮而為本次犯行,對於甲○○及信用卡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已產生一定損害,且所詐取財物與不法利益之總 價值甚多,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於盜刷上開信用卡後,曾返 還上揭受害銀行部分款項,亦與部分銀行達成和解,分期賠 償彼等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再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 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 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 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後至96年12月31日前 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始 因逃匿而通緝者,即不適用上開條例第5條之規定(最高法 院80年度臺非字第4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上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其



於96年10月2日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方 經本院發佈通緝,並旋於同月4日即遭緝獲到案,均符合前 引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即有期徒刑6月。又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 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 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 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 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以上30 0元以下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 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 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如主文所 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七、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各該信用卡 、現金卡申請書上申請人欄處及系爭信用卡、現金卡背面持 卡人簽名欄處所偽造「甲○○」、「Chen」之簽名,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③另如附表二1-8 各編號所 示被告偽造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Chen」署押 ,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署押,因已逾 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之特約商店保存期限,故已銷毀,無從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 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 、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 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修正前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信用卡名稱 │ 卡 號 │申請日期 │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及數│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處偽造│
│ │ │ │ │量 │ 之署押及數量 │
├──┼──────────┼─────────┼─────┼───────────┼──────────────┤
│1 │寶華銀行信用卡Master│00000000000000000 │93.12.15 │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
│2 │寶華銀行信用卡Visa │0000000000000000 │93.12.15 │偽造「甲○○」署押貳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
│3 │寶華銀行現金卡 │00000000000 │93.12.13 │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4 │新光銀行信用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3.12.16 │偽造「甲○○」署押壹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5 │萬泰銀行信用卡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3.11.4 │偽造「甲○○」署押壹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6 │美國運通AE卡 │000000000000000 │93.5.19 │偽造「甲○○」署押參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7 │誠泰銀行信用卡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3.11.4 │偽造「甲○○」署押壹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8 │渣打銀行信用卡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4.1.13 │偽造「甲○○」署押貳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9 │匯豐銀行白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4.5.20 │偽造「甲○○」署押壹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10 │法商佳信銀行普卡 │銀行拒絕申請 │93.11 │偽造「甲○○」署押壹枚│無 │
│ │ │ │94.10 │ │ │
├──┼──────────┼─────────┼─────┼───────────┼──────────────┤
│11 │大眾銀行信用卡金卡 │0000000000000000 │93.11.9 │偽造「甲○○」署押貳枚│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備註:誠泰商業銀行已於94年12月31日與新光銀行合併,並更名 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附表二
1.美國運通AE卡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
│1 │94.5.26 │金大眾銀樓 │498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2 │94.5.27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內湖一站加油站 │ │ │
├──┼────┼──────────┼─────┼──────────┤
│3 │94.5.27 │台灣大哥大-台北八德 │4248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分公司 │ │ │
├──┼────┼──────────┼─────┼──────────┤
│4 │94.5.27 │優遊常客計畫費用 │75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5 │94.5.28 │金大眾銀樓 │306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6 │94.6.2 │佳欣銀樓有限公司 │269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7 │94.6.9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12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內湖一站加油站 │ │ │
├──┼────┼──────────┼─────┼──────────┤
│8 │94.6.11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23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內湖一站加油站 │ │ │
├──┼────┼──────────┼─────┼──────────┤
│9 │94.6.13 │遠東航空-台北機場 │4374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0 │94.6.13 │Costco-內湖店 │7488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合計:170802元 │
└───────────────────────────────────┘
2.萬泰銀行信用卡金卡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
┌──┬────┬──────────┬─────┬──────────┐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
│1 │93.11.22│屈臣氏-總公司 │4727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 │93.11.22│貝里尼-饒河門市 │26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3 │93.11.23│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833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 │華納店 │ │ │
├──┼────┼──────────┼─────┼──────────┤
│4 │93.11.25│神腦-民生店 │265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5 │93.11.27│香榭大道時尚婚紗有限│10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公司 │ │ │
├──┼────┼──────────┼─────┼──────────┤
│6 │93.12.8 │神腦-民生店 │3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7 │93.12.15│台灣大哥大-台北八德 │239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8 │93.12.21│全福汽車 │20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9 │94.1.1 │昌雷汽車音響工作坊 │147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0 │94.1.26 │尚旺汽車精品百貨 │2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1 │94.2.17 │美商康健人壽9401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2 │94.2.17 │美商康健人壽9402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3 │94.3.3 │中國石油內湖麗山街站│16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4 │94.3.17 │美商康健人壽9403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5 │94.4.2 │宜大汽車 │11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6 │94.4.17 │美商康健人壽9404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7 │94.5.17 │美商康健人壽9405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8 │94.6.17 │美商康健人壽9406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9 │94.7.17 │美商康健人壽9407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0 │94.8.17 │美商康健人壽9408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1 │94.9.17 │美商康健人壽9409保費│83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合計:91708元 │
└───────────────────────────────────┘
3.大眾銀行信用卡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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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12.26│三通汽車 │4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 │94.1.19 │三通汽車 │10705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3 │94.5.8 │協記有限公司 │5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4 │94.5.14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31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合計:16517元 │
└───────────────────────────────────┘
4.匯豐銀行信用卡白金卡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
│1 │94.5.27 │天秤座鑽金店 │42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 │94.5.28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1707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內湖分公司 │ │ │
├──┼────┼──────────┼─────┼──────────┤
│3 │94.5.28 │風火輪胎行 │15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4 │94.5.31 │中國石油文心路站 │143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5 │94.6.3 │明輪汽車商行 │135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6 │94.6.17 │明輪汽車商行 │57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7 │94.6.21 │開羅旅行社有限公司 │1029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8 │94.6.29 │好樂迪-松隆店 │2369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9 │94.6.30 │開羅旅行社有限公司 │744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10 │94.8.1 │三鶯加油站 │5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1 │94.8.7 │龍澤加油站 │5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2 │94.8.8 │聯強電信聯盟仙機通訊│40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3 │94.8.17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4187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司 │ │ │
├──┼────┼──────────┼─────┼──────────┤
│14 │94.9.23 │中國石油中崙站 │171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5 │94.9.26 │震旦通訊-台北台安店 │198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6 │94.9.29 │協記有限公司 │1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7 │94.10.3 │全國加油站-撫遠街站 │811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合計:85424元 │




└───────────────────────────────────┘
5.誠泰銀行信用卡金卡部分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
│1 │93.11.26│台灣大哥大-台北八德 │4894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2 │93.11.26│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2635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 │有限公司 │ │ │
├──┼────┼──────────┼─────┼──────────┤
│3 │93.11.28│年輕人眼鏡松山店 │4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4 │93.11.29│神腦-民生店 │11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5 │93.12.2 │泰程車業行 │17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6 │93.12.12│家樂福-東興店 │1342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7 │93.12.21│全福汽車 │30000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8 │94.1.26 │歐特全功能汽車生活館│567元 │卷內無簽帳單 │
├──┼────┼──────────┼─────┼──────────┤
│9 │94.3.12 │公館加油站 │10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0 │94.5.14 │德寶資訊有限公司 │18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1 │94.7.16 │大慶汽車百貨 │15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2 │94.10.7 │龍澤加油站 │3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合計:76038元 │
└───────────────────────────────────┘
6.新光銀行信用卡金卡刷卡部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編號│消費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 │ │(新台幣)│ │
├──┼────┼──────────┼─────┼──────────┤
│1 │94.5.24 │德寶資訊有限公司 │95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2 │94.5.26 │金大眾銀樓 │400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3 │94.5.30 │金弘笙-五權店 │3534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4 │94.6.3 │年輕人眼鏡直銷量販店│50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 │松山店 │ │ │
├──┼────┼──────────┼─────┼──────────┤
│5 │94.6.5 │聯華石油內湖加油站 │17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6 │94.6.9 │錢澤企業(股)公司 │3365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7 │94.6.9 │泰誠車業有限公司 │25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8 │94.6.11 │大慶汽車用品批發廣場│3392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9 │94.6.14 │尚旺汽車精品百貨 │47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0 │94.6.16 │中國石油內湖站 │214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
│11 │94.6.17 │明輪汽車商行 │9000元 │偽造「Chen」署押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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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隆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誠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