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7年度,44號
KLDV,97,基小,44,200802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甲○○
      陳進民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46,000元,約定以每1 個月為1期共分6期平均攤還,被告僅 支付至96 年4月15日止之應繳本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應清償貸款餘額本金38,333元 ,並給付自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之違約金等事實,業據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 、攤還收息記錄查詢、國民身分證影本各 1件為證,堪信屬 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180元(第1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