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己○○
丁○○
戊○○
丙○○
壬○○
辛○○
乙○○
庚○○
被 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 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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