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49號
KLDV,97,促,1749,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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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 務 人 朱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元自民國九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韋達於民國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現金卡
    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
    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壹萬玖仟玖佰參拾元整。
  (二)上期未收利息:陸拾捌元整。
  (三)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五
     年三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
     ,合計貳佰柒拾玖元整 (按契約書第三條)。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
    民國九五年三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按契約書第七條)。
  (四)帳務管理費:壹佰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五年三月三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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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