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6年度,4045號
KLDV,96,基小,4045,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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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元,及自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
被告於92年12月30日購買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街55號之房屋,並於93年1月30日登記成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後,自95年1月起至96年10月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社區管理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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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