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9號
CYDV,97,除,29,200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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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煜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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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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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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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煜森科技有限公司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7月16日 │169,457元 │AB0000000 │ │
│ │責人甲○○ │司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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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