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崧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忠即大誠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9,196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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