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蔡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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