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15號
CYDV,96,訴,615,2008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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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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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