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六О號
原 告 志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牌照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一二八—LQ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傅乾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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