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榮治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5年度偵字第
656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參年。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編號9號所示物品均沒收。
乙○○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甲○○係址設嘉義縣阿里山鄉樂野村63之10號「那魯灣茶園 」之負責人,明知「阿里山高山茶」僅限於產區位於嘉義縣 阿里山、梅山、番路、竹崎、大埔及中埔等6鄉鎮之手採高 山茶,產量有限,不敷出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犯意,於民國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7日經警查獲 時止,其間,多次囑石金珠(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以每台斤 新臺幣160至450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南投縣名間鄉茶區生產 低海拔機器採收之茶葉,並代為訂製印有「阿里山高山茶」 字樣之真空袋、茶葉罐、包裝盒後,將前開南投地區茶葉加 以分袋裝罐後,甲○○遂將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外包裝等之 茶葉商品展示於「那魯灣茶園」店內,供消費者選購。甲○ ○並僱用不知情之員工鄭朝玉、徐志偉、李純宜及陳偉玲等 ,向不特定大陸旅行團團員訛稱為「阿里山高山茶」,以每 台斤新臺幣4,8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所得除45% 由旅行社抽佣外,餘歸甲○○所有,恃此營生並以之為常業 。嗣於95年9月7日中午,高雄市金鶴旅行社導遊黃明達帶團 至「那魯灣茶園」參觀購物時,亦由不詳女性店員訛稱係「 阿里山高山茶」向在場大陸遊客兜售,致遊客周恆仁陷於錯 誤,購買2兩裝茶葉10盒,計詐得新臺幣2,000元。警方並於 附表一、二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 ㈡乙○○係址設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山之美1鄰1-1號沁世茶 行之負責人,亦明知上情,竟因「阿里山高山茶」價格高昂 ,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自95年年初起,
以每台斤新臺幣400元之價格,向嘉義縣中埔鄉文科農產行 購入南投縣不詳茶區生產之茶葉,並以其訂製之印有「阿里 山高山茶」字樣之真空袋、茶葉罐、包裝盒加以分裝後,將 附表三編號1所示茶葉商品展示於前開沁世茶行內,並僱請 不知情之員工,向不特定大陸遊客訛稱為「阿里山高山茶」 ,以每台斤人民幣400至48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恃此營生, 並以之為常業,致不詳遊客陷於錯誤,向其購買不詳數目、 價格之商品,因而詐得不詳金額之款項。警方並於附表三所 示地點,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乙○○之自白;
㈡共犯石金珠之供述;
㈢證人彭松鶴、吳振中、林仲圖、蔡勝利、黃明達、李文戈、 張濤、劉寶明、王來新、李麗、李永清、李翠英、劉素想、 鍾仲豪、朱俊強、李金鳳、周恆仁、黃華棟、肖賢龍、郭志 春、張佳恆之證詞;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物品及照片。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修正致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規定不同,而有 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者,應比較新舊法, 依「從舊從輕」之法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 被告甲○○、乙○○為詐欺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 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及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刪除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法定本刑為 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之罰金。然於 該罪刪除後,應依詐欺行為次數分別成立數個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並採數罪併罰。而刑法第339條第 1項普通詐欺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千元以下罰金,故詐欺行為如有2次以上,依數罪併罰之 結果,法定最高本刑至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較諸修正前 常業詐欺之法定最重本刑7年為重。是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被告甲○○於94年7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7日查獲時 止;被告乙○○自95年間某日起至95年9月7日查獲時止所為 詐欺犯行,均以適用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對被告甲○○、乙 ○○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甲○○、乙○○2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 財罪。爰審酌被告以偽冒商品誘騙購物,打擊消費者信心、 嚴重破壞該地交易秩序,其犯罪期間不短、獲利非微,然犯 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 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減刑之規定,應依法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四、被告甲○○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被告甲 ○○、乙○○分別捐助新臺幣45萬元、30萬元之公益金,有 匯款回條1紙、匯款申請書回條聯2紙在卷可查,經此偵審程 序,並經科刑判決,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 新。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之物品及附表三編號1至3之物品 ,分別為被告甲○○及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 予沒收。至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5為共犯石金珠幫助被告甲 ○○為詐欺犯行所提供之物品,並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 此部分不予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 參照);附表二所示物品及附表三編號4至編號7之物品,尚 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或非被告甲○○、乙○ ○所有之物品,亦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1條之1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 法第340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本判決係依被告甲○○、乙○○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願受科 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檢察官具體求刑並為緩刑之 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訊問中所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宣告,並經檢察官具體求刑並為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一
┌──┬───────┬─────────────┬───┬─────────┐
│編號│扣押處所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附註 │
├──┼───────┼─────────────┼───┼─────────┤
│ 1 │甲○○所開設之│一斤裝茶葉(單價6000元) │6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5│
│ │那魯灣茶園 │ │ │ │
├──┼───────┼─────────────┼───┼─────────┤
│ 2 │ 同上 │四兩裝茶葉(單價1600元) │36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8│
├──┼───────┼─────────────┼───┼─────────┤
│ 3 │ 同上 │一斤裝茶葉(單價12000元) │2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8│
├──┼───────┼─────────────┼───┼─────────┤
│ 4 │ 同上 │一斤裝茶葉(單價10000元) │8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9│
├──┼───────┼─────────────┼───┼─────────┤
│ 5 │ 同上 │四兩裝茶葉(單價1000元) │672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3│
├──┼───────┼─────────────┼───┼─────────┤
│ 6 │ 同上 │四兩裝茶葉(單價2400元) │144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4│
├──┼───────┼─────────────┼───┼─────────┤
│ 7 │ 同上 │四兩裝茶葉(單價2400元) │20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5│
├──┼───────┼─────────────┼───┼─────────┤
│ 8 │ 同上 │半斤裝茶葉(單價2800元) │288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6│
├──┼───────┼─────────────┼───┼─────────┤
│ 9 │ 同上 │一斤裝茶葉(單價38000元) │4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7│
├──┼───────┼─────────────┼───┼─────────┤
│ 10 │石金珠所開設馬│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 │59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67│
│ │蓋旦農特產行 │灣茶園(大金) │ │ │
├──┼───────┼─────────────┼───┼─────────┤
│ 11 │同上 │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 │75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68│
│ │ │灣茶園 (小金) │ │ │
├──┼───────┼─────────────┼───┼─────────┤
│ 12 │同上 │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 │665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69│
│ │ │灣茶園 (大銀) │ │ │
├──┼───────┼─────────────┼───┼─────────┤
│ 13 │同上 │阿里山高山茶包裝盒505那魯 │1710個│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0│
│ │ │灣茶園 (小銀) │ │ │
├──┼───────┼─────────────┼───┼─────────┤
│ 14 │同上 │松柏嶺茶AKK(金包) │2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1│
├──┼───────┼─────────────┼───┼─────────┤
│ 15 │同上 │松柏嶺茶AKK(銀包) │2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2│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處所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附註 │
├──┼───────┼─────────────┼───┼─────────┤
│ 1 │甲○○所開設之│一斤裝茶葉(單價6000元) │6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5│
│ │那魯灣茶園 │ │ │ │
├──┼───────┼─────────────┼───┼─────────┤
│ 2 │ 同上 │四兩裝茶葉(單價1600元) │36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8│
├──┼───────┼─────────────┼───┼─────────┤
│ 3 │ 同上 │一斤裝茶葉(單價12000元) │2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8│
├──┼───────┼─────────────┼───┼─────────┤
│ 4 │ 同上 │一斤裝茶葉(單價10000元) │8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9│
├──┼───────┼─────────────┼───┼─────────┤
│ 5 │ 同上 │月報表 │3冊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0│
├──┼───────┼─────────────┼───┼─────────┤
│ 6 │ 同上 │盤點表 │1冊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1│
├──┼───────┼─────────────┼───┼─────────┤
│ 7 │ 同上 │往來旅行社導遊電話及帶團人│1本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2│
│ │ │數登記簿 │ │ │
├──┼───────┼─────────────┼───┼─────────┤
│ 8 │ 同上 │各項明細表 │21份 │扣押證物編號43、44│
├──┼───────┼─────────────┼───┼─────────┤
│ 9 │ 同上 │旅行社抽佣金表 │30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4│
├──┼───────┼─────────────┼───┼─────────┤
│ 10 │ 同上 │旅行社帶團簽帳單 │3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5│
├──┼───────┼─────────────┼───┼─────────┤
│ 11 │ 同上 │每日交易明細、人數報表 │2份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6│
├──┼───────┼─────────────┼───┼─────────┤
│ 12 │林仲圖住所 │阿里山茶葉罐 │19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0│
├──┼───────┼─────────────┼───┼─────────┤
│ 13 │同上 │貼紙 │40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3│
├──┼───────┼─────────────┼───┼─────────┤
│ 14 │同上 │禮盒 │2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4│
├──┼───────┼─────────────┼───┼─────────┤
│ 15 │同上 │手提袋 │1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5│
├──┼───────┼─────────────┼───┼─────────┤
│ 16 │同上 │四兩裝真空袋 │95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1│
├──┼───────┼─────────────┼───┼─────────┤
│ 17 │同上 │半斤裝真空袋 │30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2│
├──┼───────┼─────────────┼───┼─────────┤
│ 18 │同上 │出貨單 │11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7 │
├──┼───────┼─────────────┼───┼─────────┤
│ 19 │同上 │對帳單 │3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8 │
├──┼───────┼─────────────┼───┼─────────┤
│ 20 │同上 │運費請款單 │3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9 │
├──┼───────┼─────────────┼───┼─────────┤
│ 21 │嘉義縣民雄鄉工│阿里山茶葉罐 │20罐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 │
│ │業區○○路39-1│ │ │ │
│ │號蔡勝利居所 │ │ │ │
├──┼───────┼─────────────┼───┼─────────┤
│ 22 │同上 │阿里山高山茶印刷紙 │2200張│本院扣押證物編號4 │
├──┼───────┼─────────────┼───┼─────────┤
│ 23 │同上 │阿里山標籤貼紙 │30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6 │
├──┼───────┼─────────────┼───┼─────────┤
│ 24 │同上 │越南茶葉 │3包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 │
├──┼───────┼─────────────┼───┼─────────┤
│ 25 │同上 │越南茶葉(樣品) │2包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3 │
├──┼───────┼─────────────┼───┼─────────┤
│ 26 │同上 │出貨單 │18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5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處所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附註 │
├──┼───────┼─────────────┼───┼─────────┤
│ 1 │乙○○所開設之│茶葉(4兩裝) │220盒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6│
│ │沁世茶行 │ │ │ │
├──┼───────┼─────────────┼───┼─────────┤
│ 2 │ 同上 │包裝盒(2兩裝) │90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7│
├──┼───────┼─────────────┼───┼─────────┤
│ 3 │ 同上 │包裝盒(4兩裝) │45個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8│
├──┼───────┼─────────────┼───┼─────────┤
│ 4 │ 同上 │包裝盒樣本 │1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19│
├──┼───────┼─────────────┼───┼─────────┤
│ 5 │ 同上 │收據 │1本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0│
├──┼───────┼─────────────┼───┼─────────┤
│ 6 │ 同上 │收據 │9張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1│
├──┼───────┼─────────────┼───┼─────────┤
│ 7 │ 同上 │帳冊 │4本 │本院扣押證物編號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