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3號
CYDM,94,附民,3,200802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十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頁


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