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17號
NTDV,97,司催,17,200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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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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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