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闕苗桂即羅闕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韓蔚廷於聲請狀末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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