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58號
TCDV,106,司促,14758,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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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申鴻蕭申旺蕭峯泳即林麗華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對債務人之請求給付方式,並敘明請求依據(請求事
   項之給付方式,與原因事實記載之給付方式不同,且涉及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之相關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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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