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申鴻、蕭申旺、蕭峯泳即林麗華之繼
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對債務人之請求給付方式,並敘明請求依據(請求事
項之給付方式,與原因事實記載之給付方式不同,且涉及
民法繼承篇限定繼承之相關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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