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上河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
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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