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96年度,20號
TNEV,96,南勞簡,20,2008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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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己○○
      甲○○
      戊○○
      乙○○
兼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880元【係以原告起訴請求金額176,000元核算】
,惟原告己○○甲○○戊○○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變
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己○○32,882元、原告甲○○51,5 62
元、原告戊○○32,882元、原告乙○○32, 882元,及均自96年
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80,2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
尚需補繳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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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