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己○○
甲○○
戊○○
乙○○
兼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芳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12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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