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7年度,4號
TPBA,97,停,4,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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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04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中國文化大學
代 表 人 丙○○校長)住同
代 理 人 曾習賢 律師
相 對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丁○○部長)住同
代 理 人 楊玉惠(專門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授資格審查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當事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第3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在提起訴願後,訴願 決定前,當事人既得依訴願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向前置程序 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竟未為之,而逕向本院聲請,應認欠缺 權利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有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 字第906 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中國文化大學依據相對人教育部 函釋,於民國(下同)96年01月23日發函(參本院卷p-14) 認為聲請人不符助理教授送審資格,而要求聲請人於文到一 個月內繳回助理教授證書;聲請人認為上開處分係屬違法, 除提起訴願外,以將急迫影響聲請人於其他學校(明道大學 )之任教為由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而相對人教育部是依據 相對人中國文化大學上開96年01月23日之處分,而於96年12 月18日發函(參本院卷p-142 )通知明道大學聲請人助理教 授資格業經撤銷,並說明依據中國文化大學96年01月23日之 處分,而註銷聲請人之助理教授證書,並副知各大專院校, 聲請人認為教育部之處分亦屬違法,除提起訴願外,以同一 理由,亦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
三、經查就聲請人之權益而言,就相對人中國文化大學部分,該 處分形式上為助理教授證書之繳回,但實質上為助理教授資 格之否准,就相對人教育部部分,乃因應中國文化大學之處 分,而為相關行政上之處理;故實質上之行政爭議,應發生 於聲請人對中國文化大學就其助理教授資格審認之結果不服



而衍生。但聲請人除提起訴願外,顯未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 停止執行(參本件聲請狀,本院卷p-06),而聲請人所稱影 響伊於其他學校任教者,本屬訴願程序即得予以救濟之事項 ,復無緊急情事,有逕向本院聲請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 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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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