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97年度,16號
TPBA,97,停,16,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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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停字第00016號
聲 請 人 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丙○○(縣長)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 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固有明文,然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 能回復原狀,或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 困難之程度而言,且聲請人就「損害確係難以回復」之事實 ,應負釋明責任,否則即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 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 會衛署中藥廣字第0960200012號函所核准事項製作廣告內容 ,廣告中「‧‧‧所以吃這一陣子就會勇的像龍,猛的像虎 ‧‧‧」等語係深化本土意識之語氣,而讓消費者容易了解 該產品百善御用丸「可補氣寧神、養血補血,身體虛弱,腰 酸背痛者皆可服用」,尚不宜據以判定廣告誇大不實。且該 產品銷售至今,未有消費者怨訴案件、不良反應或致有損害 ,該廣告並無離譜誇大事實,欺騙消費者。聲請人爰依行政 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相對人96年8 月13日北府衛 藥字第0960072223號處分,於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三、經核相對人以96年8 月13日北府衛藥字第0960072223號處分 書裁處聲請人罰鍰20萬元,係屬財產上之執行,縱不予停止 執行,於一般社會通念上,將來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之;亦 即就系爭處分之執行,並無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之 情形。此外聲請人復未能具體陳明系爭處分之執行將使其遭 受何種難於回復原狀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 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前段所 定之要件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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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